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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2-25 12:12:29 来源:网络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及运行管理,进一步优化我市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特建立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源热泵系统是指以岩土体、地下水或地表水为低温热源,由水源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制冷系统。 地源热泵系统分为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和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运行和使用地源热泵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是本市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地源热泵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源热泵办)具体负责地源热泵系统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地源热泵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开发区)、县(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水利、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及运行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利用、注重效益和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对采用地源热泵系统的项目,系统用电按优惠电价收取,并免收水资源费。 第七条 采用地源热泵系统供热的区域,享受市政府给予应用燃煤供热区域的全部优惠政策。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地源热泵系统建设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市建委应当会同规划、房产、水利、环保等部门制定《沈阳市地源热泵技术推广应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凡符合沈阳市城市供热规划和地源热泵技术推广应用规划要求,并具备应用地源热泵技术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及耗能大的单位,应当建设地源热泵系统。 第十一条 应用地源热泵系统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如下程序: (一)建设单位履行立项核准手续后到市(各开发区)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市地源热泵办根据市规划、房产、水利、环保等部门出具的扩初设计审定、地下水资源论证、井位布置审查、环境影响评估意见,经综合论证后出具地源热泵系统建设意见书; (三)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热源井经验收合格后应当到市水利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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